南京审计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运行条例

发布者:信息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8-03-21浏览次数:269

(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增强我校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切实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相关活动咨询、审议的学术机构,是学校实施依法自主办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

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成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一般由校长或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了解高等教育及相应学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相应学科国内外教学信息,熟悉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2.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必须在岗在职。

第五条成员中若有离退休、工作变动或不适宜担任者,由委员会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通识教育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与课程认证工作委员会、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经验、治学态度严谨、熟悉专业建设的校内专家组成,包括部分校领导、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学院(教学部)设院教学(授)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工作职责范围:

1.审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课程建设规划;

2.指导制订并审议学校教学重大改革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

3.指导制订并审定学校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审定学校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申报及建设方案;

5.审定学校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申报及建设方案;

6.审定学校推荐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特色教材的申报及建设方案;

7.审定学校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方案;

8.指导实践教学,审定实践教学建设方案;

9.审定学校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及具体行动方案;

10.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方案并审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项目;

11.评审推荐各类教学成果、教学奖励、表彰;

12.指导、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教学质量检查,提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编写、审定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13.审议教师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受理教师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的申诉,仲裁教师对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的异议;

14.接受校长委托,审议或处理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通识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通识教育的方针政策;

2.制定全校的通识教育实施方案;

3.审定通识教育教师资质;

4.审定经典导读目录;

5.研究并解决全校通识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专业建设与课程认证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专业建设的方针政策;

2.对全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提出整体规划;

3.指导制订并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审议学校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申报及建设方案;

5.审议学校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申报及建设方案;

6.指导、参与专业、课程评估、质量检查,提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的合理化建议;

7.对学校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定期进行分析;对专业、课程建设、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8. 接受校长委托,审议或处理有关专业建设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实践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

2.对全校实践教学工作提出整体规划;

3.参与、指导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实践教学部分的修订工作;

4.指导、审议及制定学校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

5.承担学校各类实践教学项目的指导及评审工作;

6.组织、指导各学院(教学部)实验课程、课程实验、专业模拟实习等实践环节建设工作;

7.指导并督促各学院(教学部)开展案例库建设工作;

8.指导、督查各学院各级各类论文(设计)的建设工作;

9.指导、督查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

10.指导、督查各学院实践、实习基地的建设、维护和拓展工作;

11.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12.指导我校通识教育的建设和拓展工作;

13. 接受校长委托,审议或处理有关实践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第第十二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

2.对全校教材建设提出整体规划;

3.承担学校自编教材编审指导及审批工作;

4.组织指导校内自编讲义编写、使用工作;

5.指导、审定教材的选用工作;

6.指导并督促各学院(教学部)教材编写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7.组织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讲义)的评选;

8.审批与管理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实施奖励;

9. 接受校长委托,审议或处理有关教材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任提议临时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或在征求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副主任与有关成员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和副主任商定,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1/2(含1/2)以上票数为通过,到会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成员2/3(含2/3)以上投票有效。严格会议纪律。会前可广泛征求意见,会上应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可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执行会议决议。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应经过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会议组织由教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